摘要:李某发、李某明容留二女子多次在其租赁的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,非法获利。近日,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,以犯容留卖淫罪,判处被告人李某明、李某发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李某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20...
李某发、李某明容留二女子多次在其租赁的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,非法获利。近日,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,以犯容留卖淫罪,判处被告人李某明、李某发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李某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2020年12月,李某明、李某发一起到芦溪县芦溪镇日江东路附近承租一栋四层的民房,用来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。李某明负责招揽卖淫女,李某发则做饭并望风。期间,共容留陈某某、黎某某在租赁的民房内卖淫,并从二人处每次收取30元、50元不等的提成,共计抽成获利6500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明、李某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,不划分主从犯。李某明系自首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;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并主动缴纳罚金,可酌情从轻处罚;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属有前科,酌情从重处罚。李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且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;其通过亲属已缴纳罚金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来源:芦溪县人民法院